第五章 技术审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送审时应当提供《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南附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 安全疏散设施
    5 灭火救援设施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 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8 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 建筑防爆
    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 热能动力防火
    12 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本指南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依据202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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